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691号
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新塘埠村茶元组。
法定代表人:杨博仁,董事长。
被告: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集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4006元,由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伟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熊阳杰
校对责任人:王琼打印责任人:熊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