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24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4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罗文韬
书记员 罗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