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初1669号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晓雯,女,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系江苏省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呐,女,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系江苏省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员工。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保安。
委托代理人:穆凯歌,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审 判 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