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终8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兴,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乐乐,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及***申请撤回上诉,均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旺兴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赵 筝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常若琼
书 记 员 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