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顺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56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顺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天顺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66.5元,由原告天津天顺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