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天山区东平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锡康村13组2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1,231.6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81,231.6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恢8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