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执恢835号 恢复申请人: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华远市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19681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恢复被申请人: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781945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恢复申请人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恢复被申请人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0118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各项费用总计三十三万四千四百三十三元三角;二、驳回原告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五十八元(原告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恢复被申请人未能在确定期间予以履行,故恢复申请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337591.3元。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向恢复被申请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恢复被申请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恢复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恢复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网络资金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已经限额冻结了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4日起开始计算;轮候查封了其名下机动车二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我院提交申请。因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对恢复被申请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2月22日,本院将上述调查恢复被申请人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告知了恢复申请人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恢复被申请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恢复申请人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8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恢复申请人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恢复被申请人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恢复申请人北京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现恢复被申请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