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长春路北延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637209.4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6637209.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26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5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4年1月3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信息,本案已于2024年1月6日、2024年3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案未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4年1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在南通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南通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雪佛兰牌、宝马牌、奥迪牌、别克牌车辆,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本院经委托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