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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某项目工程用工期间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罚款20000元,责令该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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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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