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可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互信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4758号
原告:武汉互信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出版城路**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万雨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昌,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斌,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彭星辉。
原告武汉互信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鸣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互信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互信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