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卢贺,男,住所地龙凤区
被执行人边福春
被执行人大庆市诺亚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
卢贺与边福春、大庆市诺亚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边福春、大庆市诺亚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边福春、大庆市诺亚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边福春、大庆市诺亚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