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42号
原告: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赵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彦,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芹,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绿地城市广场商业街B-127、B-301
法定代表人:汪业龙。
原告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薛 荣
审 判 员 芮旭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