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星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6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赵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点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实,**明确表示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鸿生
书 记 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