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337号
申请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2246337Q。
法定代表人:朱洪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西如,主任。
申请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298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102600442202100001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298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