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执2626号之十
被执行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2246337Q,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驻地建(凤凰大街东段);电话:13853920799。
法定代表人:0。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81×××7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0456.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81×××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