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2007号
原告: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朱洪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东,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成,山东炬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原被告签订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临沂市河东区桃园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2#、5#,3#、7#住宅楼工程及附属工程及住宅楼地下车库工程。2017年1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未及时支付变更工程款,经原告初步估算尚欠工程款2900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900万元(暂定)及违约金、利息;确定原告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损失由被告承担。庭审前原告提交的欠款计算明细,载明固定价欠款为31267006.41元。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山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虽在本案中主张2900万元,但该案建设工程系整体工程,固定价欠款为31267006.41元,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为规避管辖拆分诉讼,但诉讼争议标的超过了3000万元,属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荣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健
书 记 员 管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