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睿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1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藤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楼超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睿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工业园金桥路2号A区1号。

法定代表人:苗桂茹,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睿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天泽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果业大唐丝路公司申请再审称,2016年9月28日《农产品购销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我方既未收到该合同约定的80万元定金,也没有与睿天泽生物公司发生过购销交易。我方在2019年6月前与睿天泽生物公司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都是通过赵晓龙联系结算事宜。据此,我方与睿天泽生物公司、天津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匾公司)、赵晓龙之间的业务往来都是纠缠在一起的,该三方是同一个购买整体。因我方与赵晓龙、御匾公司的陈跃华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故我方是通过电话与赵晓龙、陈跃华协商确认的《关于鹰嘴豆采购的处理建议》。睿天泽生物公司也是认可该建议的。原审判决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违背当事人自愿协商原则,错误认定我方返还货款。且《鹰嘴豆结算通知书》独立于前期鹰嘴豆购买协议,是我方与睿天泽生物公司协商后的一种结算方式,并在该结算中完成了债务承担,该笔274,642元债务可以通过我方原审期间提交的已付款580余万元银行流水扣减已提供发票予以确认。现睿天泽生物公司找陈跃华要不上钱后找我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睿天泽生物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通过原审判决生效后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向我公司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亦可以证实,对方是认可原审判决确认事实及给付义务的。综上,请求驳回果业大唐丝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首先,果业大唐丝路公司虽然认为睿天泽生物公司并未实际给付涉案80万元定金,但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关于鹰嘴豆采购的处理建议》中明确记载了该笔定金80万元,即2016年9月28日《农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定金80万元与该建议记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定金及合同已经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果业大唐丝路公司认为上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理由不予采信。其次,睿天泽生物公司与御匾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御匾公司并未盖章确认《鹰嘴豆结算通知书》《关于鹰嘴豆采购的处理建议》的情况下,依据该两公司均与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存在鹰嘴豆买卖关系以及果业大唐丝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屏,并不足以认定上述处理建议系经睿天泽生物公司、御匾公司、果业大唐丝路公司三方确认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由果业大唐丝路公司返还货款274,642.5元,符合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关于鹰嘴豆采购的处理建议》约定。最后,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主张,其系将274,642.5元债务转让给睿天泽生物公司,无需御匾公司确认,睿天泽生物公司应向御匾公司主张涉案债务。但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原审提交涉及御匾公司的证据未经该公司确认,即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274,642.5元系经御匾公司确认的债务金额,因此,本院对果业大唐丝路公司的该项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果业大唐丝路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雅   文

审判员 孜巴尔 姑 阿不拉

审判员 祖丽比 亚 艾尼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约斯娜尔古丽吾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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