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8562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楼超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2019年9月1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曲育京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克英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淑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