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与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8562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楼超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2019年9月1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曲育京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克英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淑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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