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赵慧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楼超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419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持有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0.0355%的股份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所有,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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