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广维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宁夏广维工程测绘有限公司、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423民初208号 原告:宁夏广维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广维工程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广维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测绘费614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593元,合计92993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被告计划对***观庄乡***和大庄村的污水管网项目进行改造,委托原告对两个村庄污水管网污水管线带状地形进行测绘,双方商定了测绘费的价格、测绘范围及内容。协商一致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测绘服务,并移交了测绘结果。2020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了二份《测绘合同》,二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观庄乡***和大庄村污水管网污水管线带状地形图进行测绘,包括工作内容、测绘时间、合同履行地点、测绘费、违约金等。因为被告和***观庄乡人民政府付款主体不明确,最后决定由被告签合同付款。原告履行完测绘义务后,将测绘成果电子版交给被告委托的设计院进行设计,纸质版根据案涉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提供的地址邮寄至***天天广告部。本案测绘工程一直由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田洲和原告联系,此后多次向被告主张付款,田洲要求原告先向其出具测绘费发票,被告再予以付款,发票于2021年9月14日就已经交给田洲,但该款至今未付。故起诉。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和拖欠的测绘费数额没有异议,但原告未提供其履行合同应完成的测绘成果,因此被告不能付款,更不能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的具体实施单位系***观庄乡人民政府,由被告补充签订合同并代付测绘费。按照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第一条第二项,即服务方式以承包为主,该工程的人员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成果的审核之规定,原告应将测绘成果提交被告审核后方能完成测绘工作,庭审中已查明该合同系补签合同,要求原告为被告提交测绘成果不现实,但原告必须提供向补签合同之前的观庄乡人民政府移交测绘成果的证据,以证明原告确实完成了测绘任务,只有具备这个条件,被告才能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观庄乡人民政府委托原告对位于宁夏××县的污水管网污水管线带状地形进行测绘。原告履行完测绘义务后,原告按照施工人员***的要求,于2021年6月30日将观庄乡大庄村和***的测绘成果电子版发送至2521705063@qq.com邮箱。2020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补充签订了二份《测绘合同》,经双方商议就***观庄乡大庄村和***污水管网项目污水管线带状地形图测绘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为项目区按被告要求测绘1:500数字化带状地形图。工程工期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30日。双方按照实际工作量及收费标准商议决定,***观庄乡大庄村污水管网项目测绘费为40120元,***观庄乡***污水管网项目测绘费为21280元。同时约定正式测绘成果提交后,被告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清合同价全款。原告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被告施工停止而终止合同的,被告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10%向原告偿付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将金额为61400元的案涉测绘费发票交付给被告工作人员田洲,测绘费61400元至今未付。 本院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测绘合同、微信聊天截屏、电子邮箱截屏、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测绘图纸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测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完成宁夏××县的污水管网污水管线带状地形测绘并交付了测绘成果,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测绘费的行为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测绘费的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测绘费614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以未付测绘费614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即日利率14.8%计付利息,明显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损失自测绘成果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完成测绘后按照施工人员***的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将测绘成果电子版发送至2521705063@qq.com电子邮箱,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9年7月4日起以未付测绘费6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为334元,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未付测绘费6140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5%计付至2023年3月20日为9366元,2023年3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测绘费6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广维工程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费61400元及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700元,2023年3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测绘费6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广维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