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6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天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向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天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陕082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天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663102.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988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1903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且已被另案冻结,其名下无不动产、自然资源局、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9日,注册资金为6000万元,实缴出资6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营业期限为2007年3月9日至2027年3月8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17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建筑材料。
4.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委托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7月31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除本院已查明的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外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天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查封设备及建筑材料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张春林
审判员 赵侯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