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网络冻结的方式实施,结果以回执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