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网络冻结的方式实施,结果以回执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