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2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经查,本院在审理阶段以(2019)陕0822民初3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府谷县工程款35万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户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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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