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
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府谷县有待付工程款,本院出具了(2020)陕0822执805号之一裁定书对前述工程款中的365401元进行了提取,府谷县住建局反馈称,前述工程款现存于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账号: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室(账号:)工程款365401***谷县人民法院专户在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