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3民初3024号
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湖洋镇文光村丰面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9267774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2号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1948257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伍灿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