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执1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1948257Y。

法定代表人:谢明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昌恒,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139509。

法定代表人:张定卿,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3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彤

审 判 员  李其基

审 判 员  何兰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黄 鑫

代理书记员  张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