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4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1948257Y,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

法定代表人:沈家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公司工程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0732289035,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div>

法定代表人:钟富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辉贤,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冠公司)、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被告成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被告南通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钟富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辉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冠公司支付工程款12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银行同类拆借资金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南通村委会在欠付成冠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财产保全费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8日,成冠公司中标取得南通村委会发包的南通村文化活动中心大楼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约468万元,并对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进行约定。2013年8月10日,***、***与成冠公司签订《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责任状》,约定:成冠公司将南通村文化活动中心大楼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任务发包给***、***,承包范围包括成冠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一切责任、风险和义务。***、***按工程含税总造价(最后审定的结算价为准)的2.0%向成冠公司上交管理费。***、***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合同签订后,***、***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于2015年1月15日投入使用。2017年1月17日,福建互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通村委会出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52.2936万元,2017年1月25日,***应南通村委会的要求,减免工程款5.2936万元,双方确认应付工程款为547万元。截至2019年2月27日,南通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22万元,仍欠125万元。

成冠公司辩称,答辩人中标南通村文化活动中心大楼工程项目后,由二原告施工。对二原告主张的工程总价款及余欠的工程款没有异议。1、答辩人没有义务向原告垫付工程款。根据《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责任状》的约定,答辩人按业主转付的工程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原告,若业主未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答辩人也无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由南通村委会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南通村委会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至于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费用问题,答辩人另行与原告协商解决。请求驳回原告对成冠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通村委会辩称,对二原告主张的工程总价款及余欠的工程款没有异议。1.***、***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答辩人与成冠公司签订的,答辩人只对承包人成冠公司支付工程款。2.本案的《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责任状》无效。***、***系自然人,不具备建设施工企业资质,该责任状实为非法转包,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无效。3.发包人依法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责任状》《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各一份,南通村委会、成冠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8日,南通村委会与成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通村委会将武平县南通村文化活动中心大楼土建、装饰、水电工程发包给成冠公司施工,合同价款468万元,工期300天。合同价款采取按实结算方式,按工程形象7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足合同价款的80%,除经审核定案后工程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外剩余部分经审核定案后一个月内付清。

2013年8月10日,成冠公司与***、***签订《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责任状》,约定:成冠公司将武平县南通村文化活动中心大楼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任务包给***、***,承包范围为成冠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一切责任、风险和义务;***、***应按工程含税总造价(以最后审定的结算价为准)的2.0%向成冠公司上交管理费;工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核定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等均由***、***承担;若业主未向成冠公司支付工程款,成冠公司也无义务向***、***支付工程款。

2017年1月17日,南通村委会委托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定工程总造价为552.2936万元。2017年1月25日,南通村委会与***、***协商,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47万元。南通村文化活动中心大楼工程已交付使用。至2019年2月27日,南通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422万元,仍欠125万元未付。

***、***因本案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南通村委会与成冠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成冠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双方签订的《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责任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的工程已交付使用,三方对工程总价款及南通村委会余欠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因此,***、***要求支付余欠工程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南通村委会与成冠公司约定付款期限为工程审核定案后一个月内付清,南通村委会与***、***确定工程款总价款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可自2017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成冠公司也同意结欠的工程款本息由南通村委会直接支付给***、***,因此,南通村委会结欠成冠公司工程款12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要求南通村委会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的诉讼请求,基本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民委员会欠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支付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0元,减半收取9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0元,由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宗赞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祥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