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欲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802民初5058号
原告: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紫金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71948257Y
法定代表人:谢明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汪欲婵,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泽武,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仡佬族,农民,住贵州省石阡县。
原告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冠建设公司)与被告汪欲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冠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欲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冠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冠建设公司无需支付汪欲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64元;2、判令成冠建设公司无需支付汪欲婵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832元;3、判令成冠建设公司无需支付汪欲婵护理费3600元。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6年7月26日;
二、工伤保险办理情况:已办理团体工伤保险;
三、受伤时间:2016年8月25日;
四、住院起止时间: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30日(共36天);
五、医疗费支付情况: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成冠建设公司付清;
六、工伤认定情况:工伤;
七、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7年3月6日;
八、伤残等级:工伤九级;
九、停工留薪期: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汪欲婵的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
十、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因:汪欲婵于2017年5月26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2016年度龙岩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
十二、仲裁请求事项: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成冠建设公司支付汪欲婵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51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1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85元,共计119623.7元。
十三、仲裁结果:1、成冠建设公司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汪欲婵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并将该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汪欲婵,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楚;2、成冠建设公司与汪欲婵的劳动关系解除,成冠建设公司应为汪欲婵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并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64元(4944元/月×6个月);3、成冠建设公司应向汪欲婵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832元(4944元/月×3个月);4、成冠建设公司应支付汪欲婵护理费3600元(100元/天×36天)。以上二、三、四项成冠建设公司合计应支付汪欲婵48096元,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将此款一次性向汪欲婵支付清楚。
十四、需要说明的问题:1、成冠建设公司已为汪欲婵办理了团体工伤保险,且汪欲婵已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此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成冠建设公司承担,汪欲婵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26549元【(71.8-44.95)×0.2×4944元】。2、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汪欲婵的工资标准,本院确定按2016年度龙岩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确定汪欲婵的月工资,因此成冠建设公司应支付汪欲婵停工留薪期工资14832元(4944元/月×3个月)。3、汪欲婵共住院36天,成冠建设公司应支付汪欲婵住院期间护理费为3600元(36天×100元/天)。因在汪欲婵住院期间,成冠建设公司已支付汪欲婵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5500元,因此成冠建设公司无需再支付汪欲婵住院期间护理费3600元。
十五、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欲婵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26日解除,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解除汪欲婵劳动关系相关手续;2、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汪欲婵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手续并在上述款项到账后三日内支付给汪欲婵;3、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欲婵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549元;4、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欲婵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832元;5、驳回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福建成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书记员 廖丽清(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http:?/??/?www.66law.cn?/?topic2010?/?工资福利待遇?/?”o”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