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9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珍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徐家坞村排门山3号。
法定代表人:方世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学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