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02民初6014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君,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57788U,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世清。
被告:衢州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9642433H,住所地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菜惠强。
原告***与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童建国
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
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严高鹏
书 记 员  徐 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