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803执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徐家坞村排门山3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7788。
法定代表人方世清。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416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7129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