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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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夏世毅,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佳慧,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57788U,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徐家坞村排门山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陈菊仙,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02民初3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菊仙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共计9006.96元及被执行人陈菊仙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8574.39元,扣除执行申请费1700元、罚款3000元后,本案受偿12881.35元。被执行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0日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至2021年10月1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12881.35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1700元已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陈菊仙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菊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23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除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