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衢柯商初字第101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衢州市柯城区樟树底村2号(已拆迁),现住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原浙西化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家騋,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67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货款718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称,2006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石块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石块规格、单价、送货地以及货款支付方式。2007年8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章昔鸿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货款101822元,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同日,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此后又于2008年1月付10000元,尚欠71822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1800元并补偿原告诉讼损失800元,合计72600元,分三期支付:于2009年10月底、11月底前各支付25000元,剩余22600元于2009年12月底前付清。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红               

 

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