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309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特大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38185B。
法定代表人:李光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爱梅,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丰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仓庚路长寿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67745441U。
法定代表人:陈素浴,总经理。
第三人: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东丁社区对过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81734498E。
法定代表人:于会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忠学,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曲阜丰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 记 员 林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