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2)鲁09民监9号
李宪宝:
你因与被申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季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季家庄村委会)及原审被告泰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09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的主要申诉理由为:第一,被申诉人出卖给申诉人的涉案201室房产,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之前,由于振华公司拖欠他人债务,被法院查封、拍卖,使申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审判决对该房产以房抵债的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二审判决对涉案301室房产以房抵债的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对涉案201室、301室房产以房抵顶工程款的相关认定是否正确。二审期间,季家庄村委会为证明双方存在以涉案201室、301室房产分别抵顶工程款220434元、239640元的事实,提交了2013年10月24日你出具的收条等相关证据,该收条中记载“8#42012400×87m2=2088001400×8.31m2=11634/220434”、“8#43012600×87m2=2262001400×9.6m2=13440/239640”、“今收御座嘉苑8#楼4-201-301两套含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你对季家庄村委会以房抵顶工程款的主张并无异议,仅对抵顶数额有异议,但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以上收条中关于抵顶数额的有关记载。对于你的申诉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你2013年10月24日出具的收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可以认定2013年10月24日双方存在以涉案201室、301室房产分别以220434元、239640元的价格抵顶工程款的事实,二审对此予以认定正确。虽然涉案201室房产在2019年被另案查封、拍卖,但该事实并不能影响在2013年10月24日存在以该201室房产抵顶相应工程款的事实。对于你因该201室房产被执行造成的损失,你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