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异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苹,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追加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尚智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训波,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与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鲁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岱岳区建设局)为被执行人。该案于2022年2月16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重庆**委托代理人孔令兵;被申请追加执行人岱岳区建设局委托代理人马训波到庭参加听证。
重庆**称,鲁中公司的前身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是由泰安市郊区建委(岱岳区建设局改制前的名称)开办的,同时当时以固定资产3109808元进行注资,但该资产没有转移到组建企业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名下,造成现被执行人鲁中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书,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岱岳区建设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岱岳区建设局辩称,鲁中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企业,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追加岱岳区建设局为被执行人。同时,当时成立公司,有合法的审计报告,建设局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形,所以依法驳回申请人追加岱岳区建设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经审查,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15日,企业驻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主管部门为泰安市郊区建委,经济性质为集体,注册资本1000万元;1998年4月10日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书面申请将原注册资金1000万元增至5460万元,资金来源是将汶口木器厂等12个单位的资产44599116.89元合并到集团。1998年4月28日泰安市郊区人民政府以泰郊政函(1998)6号文件批复同意上述增加资本金的方案。在该批复的附件(三)中明确载明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变更前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由泰安市郊区建委投入,在增加的注册资本中,从泰郊会评字(98)LZ第12号泰安市郊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资产评估价值为3109808元;同时1998年4月28日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财务记账凭证显示入泰安市郊区建委评估资产(固定资产)3109808元;另1998年4月28日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与泰安市郊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即泰安市郊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乙方(即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提供楼房从二楼到六楼共15间计200平方,每年12月30号前向甲方交纳租赁费8万元。2002年4月23日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变更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本院认为,岱岳区建设局作为鲁中公司前身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集团公司的开办人,出资人,同时又是鲁中公司的主管部门;在1998年4月28日的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审计报告中显示以固定资产3109808元为鲁中公司出资,但听证中,岱岳区建设局未能提供将该固定资产转移到鲁中公司名下的相关证明,对听证中岱岳区建设局以出资到位,要求驳回申请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本院本院采信;重庆**申请追加岱岳区建设局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以1998年4月28日应出资3109808元为基准)对(2018)鲁0881民初362号判决书所确定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孟祥华
审判员  刘 勇
审审员孔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