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天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527民初762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天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天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