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翌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监10号
原审原告:河南翌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1号院1号楼12层1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亮,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新港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金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马义杰,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河南羿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马义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耿红丽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