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821号之一
原告:河南翌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王富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
诉讼代表人: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程新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源,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斌斌,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河南翌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翌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翌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刘玉章
人民陪审员 王全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