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126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李茂灿,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杨保胜,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李国忠,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李胜发,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勇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会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会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学增,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娜,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新港大道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0933885H。
法定代表人:马金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源,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鹏,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神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96485525H。
法定代表人:梁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辉,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冠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冠超食品科技园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70070876D。
法定代表人:马玉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辉,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茂灿、杨保胜、李国忠、李胜发与被告**、赵学增、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冠超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4月6日,原告***、***、李茂灿、杨保胜、李国忠、李胜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茂灿、杨保胜、李国忠、李胜发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学增、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冠超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茂灿、杨保胜、李国忠、李胜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90元,减半收取22195元,由原告***、***、李茂灿、杨保胜、李国忠、李胜发承担。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牛雅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