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聪,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新港大道中段东侧。社会统一代码:91410100660933885H。
法定代表人:马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英,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