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1民初968-2号
原告: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88元,由原告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