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财保231号
申请人: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天太经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肖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弼涵,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西街园艺居18组。
法定代表人:李玉堂。
申请人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延***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万元。申请人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提供诉前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延***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延吉公园支行XXX账户的存款26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大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新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