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927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拓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0300475C。
法定代表人:苏全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东首(上高办事处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79568R。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