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57号
原告: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东首(上高办事处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玉,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安龙,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服装职业学院,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磊,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人民陪审员 张继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