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保145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东首(上高办事处东邻)。
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鑫,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菜城区,系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泰安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山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4359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