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2765号
原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拓路**。
法定代表人:苏全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东首高办事处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新
人民陪审员 武凤平
人民陪审员 杨福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