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锅炉制造厂

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41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
被执行人: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
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92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宋云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