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于勇健,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丽芬。
原告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与被告无锡市**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1091民初708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鲁1091民初70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标的额3061713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市**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096号案件中对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享有的到期债权30617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