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俊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11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11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孙修凯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乔 阳